一、2015年3月28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項固定造價合同。合同約定
該項工程完工后的成本預計2100+3200+2700=8000萬元,現在實際已發生成本為2100+3200=5300萬元,5300/8000=66.25%,按照合同已發生的成本先確認66.25%的損失。
二、公司2015年成立股東2人,15年年報在 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 中只有法人的認繳和實繳信息
發起人是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的股東,或者是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發起人享有股東的權利并承擔股東的義務,同時還須承擔發起人的義務。受讓發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股東不是發起人。 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能夠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2)企業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3)除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之外,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4)出資額已繳足、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5)具備法人條件并經依法登記為法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具有投資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具有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 (6)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能作為其他行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7)工會不能作為發起人。
三、2015年1月1日,A公司從股票二級市場以每股30元的價格購入
購入股票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6000萬
貸:銀行存款60000萬
收到上年股利
借:銀行存款80萬
貸:應收股利80萬
股票下跌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800萬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800萬
2016年確認下跌
借:資產價值損失-800萬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800萬
四、此題為2015年注會會計真題:
這題已經不是單純的會計問題,還涉及到了稅法,差別就在轉讓專利技術是否征收增值稅。2016年5月31日營改增完成后才全面實行專利權轉讓征收增值稅,之前只是試點,而且轉讓專利權的增值稅稅率也不是17%(試點納稅人轉讓專利權免稅)。所以這里按照轉讓專利權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考慮,別糾結了~